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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的惩防机制


摘 要 食品是攸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也在不断涌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基本民生问题。然而,近几年来,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不断暴露的新问题、新情况表明,现有的法律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需要。因此本文从几个方面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惩防机制的建立提出合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惩防机制

作者简介:张逸雪,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让人触目惊心。无论是浙江金华的毒火腿,还是安徽阜阳的“大头娃娃”;无论是黑心馒头、地沟油、瘦肉精,还是近日来愈演愈烈的上海福喜生产加工变质肉质原料事件,食品安全问题无处不在。其具体表现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犯罪数量增多、犯罪波及范围扩大、犯罪涉案金额增多以及犯罪社会危害加深几个方面。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成因

根据唯物辩证法,任何事物的形成离不开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食品安全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也是在内因和外因的作用下形成的。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内因

1.食品经营者利欲熏心、道德缺失。市场经济的深化带来了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部分经营者片面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了谋取巨额利润,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丧失了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导致食品的安全性得不到充分保障。

2.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知之甚少,素质较低。不仅缺乏食品安全意识,单纯的追求低廉的价格和口感的舒适度,而且没有鉴别食品安全与否的能力,不能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的漏洞。另外由他们对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不够了解,也导致了违法经营的现象广泛存在。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因

1.检测水平落后、监管机制不到位。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水平的仍然较为落后,并且在某些领域尚无统一的检测标准。同时,由于食品安全相关的质量监管有农业、质量检测、工商和卫生等部门分段进行监管,势必会造成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明确,容易形成相互推诿的局面,非法经营者因此便有可乘之机。

2.犯罪成本低,法律威慑力不够。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通过为更好的维护食品安全提供了保障,但仍应看到的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监管过程中还存在检测水平低、质量标准不完善、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监管系统存在漏洞以及惩罚力度不够等不适应当前形势的情况。

二、 国外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

(一)美国

美国的食品安全立法在内容上属于混合立法、体例编排上属于分散立法。作为发达国家,美国的食品安全立法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通过不断地探索,美国为食品安全建立了发达而完善的监管体制。

总体来说,美国的食品安全立法范围较广,几乎涵盖食品相关的所有领域,同时对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管体系规定也十分详尽。另外,由于其英美法系的特点,立法的灵活性较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更新较快,能够更好地适应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需求,使食品安全危机迅速化解。再有,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上的另一大特点在于,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卫生部与农业部并列执行两部食品安全法律,形成权力制衡,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

由此启示我国在食品安全立法上,不仅要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也要注重新问题的解决,提高立法技术,根据新情况采取新方法,增强监管的灵活性。最后,明确各部门职责,防止因职能重叠而出现相互推诿的局面,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

(二)欧盟

与美国不同,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典型的统一立法模式。2002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办不了《欧盟通用食品法》,其后几经修订,最终于2005年审议通过,并与2006年1月日期实施,形成了统一的欧盟食品安全法框架。

具体来说,欧盟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中有两个制度值得学习。一是英国的食品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监管人员可以很快的查明来源,了解可能受影响的地域和损害程度,并且回收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问题食品,以避免侵害的扩大。另外一个是德国对食品类企业的监管制度,一方面提高食品类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加强企业自查并定期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从而避免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由此启示我国:一方面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也是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根源,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食品安全犯罪;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事后惩罚机制,通过建立科学的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使食品生产的每一步有迹可查,对食品安全犯罪彻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日本

日本作为发达国家,也具有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总体来说,日本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也属于统一立法体例,以《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为基础法律,制定分门别类的具体法律法规。同时,日本还建立起了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为监管工作提供了统一的工作标准。另外,通过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风险分析,聘请专家给予专业意见,来提高危机预防意识,将食品安全犯罪扼杀于摇篮。

由此启示我国:首先,在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基础上,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具体环节、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其次,建立一套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使监管部门有标准可循;最后,运用科技、人才资源,组织专家学者成立专门机构,对食品的生产、经营进行风险分析,并给予专业意见,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犯罪。

三、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惩防机制的完善

(一)预防 1.法律。法理学中强调法的功能,其中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有指引作用。因此,在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工作中就可以通过利用法律规范的震慑力来指引食品企业依法生产安全合格的食品。另一方面,法律可以通过将一些安全生产标准、质量检测标准、风险标准纳入其中,使执法部门在对食品企业进行监测的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增强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

2.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政府无疑是其中的最主要力量。一方面,政府负有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职责,另一方面,政府也具强大的执法力量,能够行之有效的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管。具体来讲可采取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合理的监管体系,用科学、现代的方法对食品安全进行监测,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组织经营者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敦促企业成立食品安全监测的专门部门等等措施。

3.行业组织。被称为“经营之神”的日本松下电器创始人松下幸之助曾说过:“登峰造极的成就源于自律。食品行业也是如此,食品企业若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丧失诚信道德,往往酿成食品安全的悲剧。建立食品行业组织,通过组织内部的章程对食品企业的产品安全进行监测,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企业进行惩罚或淘汰,同时对食品企业的员工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这样不仅防止了食品安全犯罪,也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的局面,对食品行业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4.民众。社会民众是食品的最直接接触者,也往往是食品安全犯罪最早的发现者。因此在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过程中,我们也应当鼓励社会民众积极参与其中。一方面通过多种形式对民众进行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拓宽民众的反映渠道,如通过政务网站、设立专门意见信箱等形式,让广大社会民众能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监管中来。

(二)惩罚

1.提高法定刑,加大处罚力度。如前所述,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成本较低,这恰恰促进了一些利欲熏心的食品企业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去生产不合格食品。提高法定刑,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

2.对食品安全监管者职务犯罪的进行规定。现实生活中的食品安全犯罪,往往离不开见着者的失职。不仅要在政府部门之间明确各自的权责义务,更要在刑法中设置相关的渎职类犯罪等,对严重失职的工作人员进行刑罚处罚,以避免因为监管不力而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现象和成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应该建立一套完善、成熟的惩防机制。预防方面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而惩罚犯罪的当面则应从刑法的角度多加考量。只有建立完备的惩防机制,才能够有效地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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