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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问题


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先为安,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民众的生活质量,更关系到其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己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但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担忧。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从近年来爆发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如婴幼儿奶粉事件、地沟油、皮革胶囊、毒豆芽、瘦肉精事件等,无不触动着人们敏感的神经,导致人们谈食色变。我国的食品问题涉及的品种多,范围广,不论城市、农村地区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其中农村地区更为严重:不管是大型知名企业生产的食品,还是中小企业及小作坊生产的食品,都存在不同程度质量问题。现在网购成为一大购物潮流,但网购食品存在更多质量问题,而网络维权更难。因此,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己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如何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己引起社会的关注,政府的重视。

三、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食品安全问题无处不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可总结如下。

(一)政府层面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以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章、制度。虽然调整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从数量上来讲不少,但各单行法之间缺乏相互衔接性和协调性,有些规定甚至存在矛盾的地方,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2.食品安全标准滞后、不统一

目前,我国关于食品的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数量繁多,超过千项,基本形成了一个由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行为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组成的国家食品标准体系。但各标准之间缺乏协调性,有些食品标准甚至相互矛盾。我国食品标准跟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及国际食品标准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我国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成员国,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覆盖而远远不够回。

3.监管存在漏洞、监管部门权责不统一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分段式监管,根据食品生产的环节设置监管机构,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网。在各监管部门之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该机构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高层议事协调机构,但其职权缺乏刚性。这种监管模式看似合理,但很容易引发监管自区。因为食品生产是一个连续、动态的过程,很难分清楚哪一个过程属于哪个阶段,特别是对于一些隐蔽的小作坊生产的三无食品,很难按照这种分段监管模式来实行监管。有时还会出现各监管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这对目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很不利。

4.对违法食品生产行为处罚力度小,造成违法成本较低

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但违法者的货值金额怎么算,违法者一般不会主动交代,有些违法者长期违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相对其获利总额,起不到威慑作用,有些违法者愿意为其违法行为买单,然后再次违法生产。

(二)企业角度

1.部分企业唯利是图,缺乏社会责任感

大部分企业主设立企业的目的就是赚取最大化的利润,履行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要付出,有些企业是没有能力履行社会责任,但有些企业有能力也很少甚至从不履行社会责任,为求得好的卖相及降低成本,置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不顾,在食品中大量添加各类添加剂。这些企业虽然从短期来看似乎是赚钱了,但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2.食品生产行业整体技术落后,缺乏高科技、专业化人才

有些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不合格不是故意人为行为,而是该企业没有能力采用高科技技术,以及企业的生产设备落后,缺乏专业人才所致。特别是一些小微型食品企业,由于受资金限制,采用的生产设备、技术较落后,也没有配备专业人才,导致所生产的食品问题百出。

3一些企业随意排污造成环境污染

有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注意废水、废气处理,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形成恶性循环,被污染了的水源、大气,造成食品原材料污染,直接影响到一些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

(三)社会层面

1.消费者信息不对称,调查取证难、维权成本高

面对目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消费者在消费各类食品时虽提心吊胆,但也无能为力。从理论上来说,消费者可以监督经营者,但难度很大,可操作性不强。一方面消费者的时间精力有限,另一方面消费者不具备食品生产、检测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消费者消费了问题食品,调查取证难,因为有些食品虽然不合格,但并不是食用后马上就出现不适感,有些甚至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而消费者并没有保留这方面的证据,经营者也会否认消费者是吃了自己生产的东西出了问题。消费者如果走司法途径,一方面是证据不足,另一方面所涉及的金钱不多,而打官司所花时间、精力消耗太大,而且官司不一定能赢。因此,很多消费者食用了问题食品后,选择忍声吞气。正因为这样,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2.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社会媒体披露不够

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如此严重,跟媒体的披露程度也有关。很多食品出现问题后,特别是地方的一些支柱性产业,地方政府为保护这些产业,刻意隐瞒,不予披露,导致更多人受害。

四、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对策

(一)国家层面

1.整合、修订现有调整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现有调整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从数量上看为数不少,但各单行法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甚至相互冲突,这就导致在实际执法时根据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建议建立以《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主体、辅之以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同时《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对执法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过于模糊,建议进一步明确对执法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不够,没有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违法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食品安全事件。

2.整合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向国际食品安全标准靠拢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虽然数量多,但真正能够与国际接轨的不多。建议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进行一次全面整合,清除一批落后标准,根据本国国情制定尚缺少的标准,使各种食品安全标准相互补充,并尽可能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接轨。

3.改革监管体制,加大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分段式监管、多部门共同监管的监管体制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弊端,建议在此基础上逐步减少监管部门,使监管权力高度集中,可减少多部门监管时互相推诿的现象,并在监管部门下设不同的监管局、科室,赋予其不同的权限。同时赋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实权,使其在履行职责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仅仅是起协调作用。

4.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力度

建议参照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加大惩罚力度,加大其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意识到一旦违法,不仅无利可图,还要付出惨痛的代价,从而促使其守法经营。

(二)企业层面

1.守法经营、加强内部自律,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感

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守法经营是基本前提,同时要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将社会责任置于第一位,时刻为社会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着想。为做到这一点,食品企业首先要加强自律,在企业章程中制定食品自检制度、聘请第三方机构检验制度,并向外公布检验结果。同时要制定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外界披露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并接受公众的查询。只有食品企业从内部做起,下决心杜绝食品质量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2.创新技术,培养专业化人才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食品生产企业应尽可能采用先进技术,采用国家标准或是国际先进标准,在食品标准方面尽量做到与国际接轨,并引进专业化人才指导食品生产,最大限度保障食品安全。

(三)社会层面

1.消费者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最为敏感,也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因此,消费者购物后要妥善保留购物凭据,发现所消费食品有质量问题、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提出相应赔偿。

2.媒体及时披露食品安全事件

打击不安全食品生产者最有效的武器莫过于将其问题产品曝光,让广大消费者知道真相,使其产品失去销路。为此,广大媒体记者应敢于揭露大型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并积极微服私访,揭露一些小作坊、地下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及时与工商、质监等部门联系,并在媒体上曝光,有效制止不合格食品的生产。

3.社会群体积极发挥监督作用

社会群体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如今一些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小作坊地点非常隐蔽,执法人员根本无法查找其踪迹,但社会群众对此比较熟悉,因为有些不法生产商本身来自社会群众,如群众发现这些生产三无食品的小作坊能及时举报,将会减少很多食品安全事件。因此,只有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才会有效遏制不安全食品的生产,保障人们的身心健康、安全。

五、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解决这一问题刻不容缓。对此,国家应积极修订食品安全法律、完善食品标准,并改革监管模式:企业应加强自律,培养社会责任感:社会各方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举报、披露,尽量减少食品安全事件,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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