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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缺陷与完善


摘 要: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上非常重视的问题之一。近年来,由于我国发生了不少食品安全方面的事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的缺点逐渐显现,因此,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亟待改善。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以此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仅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缺陷;完善

在我国人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上,食品安全问题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食品安全问题在近年来召开的重大会议中也经常出现。然而,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依然频繁的发生。这样的现象就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失去了安全感。几次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中,都将我国食品监管方面存在的缺陷暴露无遗,深入的调查结果表明发生这些食品安全事件与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有不可忽视的联系。因此,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1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概况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可概括为“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这种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确立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与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上两个文件确立了监管环节由部门监管的原则。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对于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文件明确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进一步搞好与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和日常监管方面的内容;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的缺陷

2.1 按部门分环节监管体制的不足

食品链条中出现任何不安全的元素,都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因此,每一个部门负责某一方面的监管工作是存在缺陷的。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应该考虑到整条食物链。食品链条应该包括:土地环境、水资源环境、空气环境以及海洋环境等生产环境;农业中使用的种籽、农药以及化肥等;食品生产商使用的设备、食品防腐剂以及其他食品辅料等需要的加工环境等;食品的储藏方法、运输方式,以及出售食品的商场、大型超市等运行的流程和习惯等;食品的盛放器具、包装的材质、设备、消毒剂等。其中要考虑的问题是,食品安全链条不是一个长形链条而是一个发散性链。

2.2 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中,有些职能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保障。我国关于一级食品的安全规定是,根据我国建立的药品监督制度,组织一个专门监管食品和药品的管理机构,作为国家直属的管理机构。它的主要职能包括:监督和管理食品和保健品的质量和安全,依据法律程序开展监督和检查工作。

然而,在实际的监管过程汇总,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中的部分职能还不完善。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的搜集和研究、食品安全的策划方案、具体的决策等方面都不够健全。而且各部门没有明确的职能规定。因此,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于食品安全的大环境还不够了解,无法根据实际的情况确立近期以及未来的工作目标。这就造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机制的不稳定。食品安全监管的任务与目标不够明确,导致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够完整化、规范化。

3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措施

3.1 明确中央与省级食品安全的管理职能

在对我国各个领导部门之间进行工作职能的划分后,根据我国的各个地区不同的体制,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具体来讲,跨省域的食品安全问题由中央直接管理,跨地市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由省级政府直接管理,跨县域的食品安全问题由地市政府直接管理。另外,省与市之间也可以建立食品安全问题的协调与合作机制。省际食品安全协调与合作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种是省与省之间通过协商能解决的,有两个省或多个省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另一种是对省际之间协商不能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由国家直接管理或者由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建立省际区域协调机制。同时加强中央一级、省一级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直接管理,对于跨省域、地市领域、中央一级政府部门、省级、地市政府部门应当直接派驻现场检验人员,加强监督检查。

3.2 改变现有的监督和管理方式

按照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实行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遵循食品学的理论知识对监管部门的职权重新分配,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比如将不同部门的职责限制在不同种类的食品监管的方面。实现监管方式的合理分工,任务的协调配合,使监管的工作质量大大提高;除此之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在不断解决类似问题的过程中,积累工作经验,善于及时发现在食品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提高监管效率。

3.3 各个监管部门的关系须理顺

3.3.1 理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的关系。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目的是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和协调机构,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安全委员会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分工需要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3.3.2 理顺卫生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关系。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卫生部门和国务院质监部门、工商部门、食监药监部门的级别基本上没有太大差别,是国务院组成部分和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区别,但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卫生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需要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结束语

自从《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开展地更加顺利了。它有效地保证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维护了消费者的健康,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我们应该深刻地意识到。我国的食品监管体制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例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中的体制还存在着问题,部分职能不够完善、跨领域的食品安全无法保障等。这些缺陷并没有随着明确的法规而改善。因此,我国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1]王琬琼.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2]谢伟.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创新研究[J].中国发展,2011(1)。

[3]鲁捷.关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思考[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1(3)。

[4]崔卓兰,宋慧宇.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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