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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合法性追问


一、引言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层面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并提出要积极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应对目前复杂而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2014 年8 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2015 年1月,国务院食安办、国家食药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浙江、湖北、内蒙古等省市纷纷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湖南省相关部门甚至开始试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而上海则在2013 年短暂进行食强险试点之后,于2014 年已经开始全面推行食强险。面对现实中不断增多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食强险制度也获得学界的普遍赞同。有学者认为,总体而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论和立法准备均已基本成熟,并拟定了建立食强险制度的路线图计划。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被实务界和理论界寄予了很高的功能期待。强制责任保险理论的基本预设是: 借助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通过强制性规则的制定,将人类进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失,纳入商业保险的运行轨道中,充分发挥保险分散风险和保障社会的功能,通过社会合力克服人类文明进程中所无法避免的损失。

然而,笔者认为,作为一项规制创新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高度强制性特征,一旦铺展开来,势必将产生普遍而重大的社会效应,因此,实践探索和理论探讨都需要秉持理性审慎的态度。

二、食强险的实质合法性追问

从目前多数学者对食强险制度形式合法性颇具固执意味的坚守立场中,可以洞察学者们对食强险制度在当下中国所具有实质合法性的高度认同。然而,食强险并非具有着牢固的实质合法性基础。

( 一) 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

从保险制度的历史起源来看,保险制度与风险密切相关,是为了应对远洋货运风险而出现。从保险技术的特征看,保险普及之初的关键一环是将统计规律运用于人类事务,而不是运用几率博弈或者真正的随机事件。 在现代风险社会背景下,甚至有保险取代侵权法而成为应对现代社会风险主要制度的趋势。

正是因为保险制度在应对现代社会风险中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学者开始主张运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来化解食品安全风险。然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包括食品经营企业、保险公司在内的市场主体对食责险热情不高,食品经营企业对食责险的投保意愿并不高,保险公司也因保险利润空间非常有限而缺乏热情。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实务界和理论界认为有必要参照交强险制度,推行食强险制度。在很多学者眼中,市场机制滞后、司法功能不彰是我国所面临的不同于欧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制度环境,这个特殊的制度环境为食强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正当性和合理性基础。

对于这一论断,理论界和实务界似乎已经达成共识。这一论断从表面上看颇有道理,但是其忽视了目前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和高度复杂性。

(二) 食强险定位的过度强制性有学者在谈到食强险制度的正当性时认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兼有强制与自治的一种制度模式,借助这种制度安排,国家管制得以渗透到商业保险运作中,国家既设定一定的条件将投保责任险的意愿强加给某些食品生产供应链条上的参与者,又给保险人和投保人留有一定的自治余地,从而实现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客观而言,这种制度期许确实诱人,但却过于理想主义。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自由和强制之间究竟应当如何把握?在食强险制度设计和运行中,政府和市场究竟应当扮演什么角色? 对此则仍有讨论的空间。然而,从目前实务界的试点方案与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来看,对食强险的制度定位却又呈现出过度强制之虞。。

这无疑给那些主张以立法强制方式推行食强险的观点和作法的人们敲响了警钟,建立在统计精算基础之上的保险制度绝不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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