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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之完善


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是指食品贸易中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危机,其发生不仅受到食品自身特殊性影响,也与贸易国的政策措施有着直接关系。相较于国际贸易中的其他危机,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具有专业性强、危害面广、处理棘手等特征。作为农业大国,如何构建有效的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是满足食品贸易多样化需求,确保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避免贸易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之问题

自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总量持续扩大,相关法律制度相继完善。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建立了风险预警制度。2015 年实施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监管的主体地位,厘清了尚无国家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检验程序,明确了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进口商的义务,并规定了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对措施,同时建立了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进出口食品危机监测预警制度、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信用管理制度等。

此外,TBT 协议和SPS 协议都规定了各成员国在制定和修改相关食品安全贸易措施时要告之利益相关国,并允许其提出质疑。如利益相关国提出要求,该成员国还应提供制定和修改的理由。对WTO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限制条件的利用,原本可以有效减少我国食品进出口企业在面临食品安全危机时遭受的损失,但是我国在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应对措施中却缺乏与以上两个协议的衔接,往往避开WTO 另辟解决途径。这样不仅耗时耗力,不利于危机的顺利解决,也让WTO 的相关规则在实际操作中成为了一纸空文,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发达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之分析

在机构设置上,日本设立了独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以此为核心,协调与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针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危机管理的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同时通过搜集、分析国内外食品安全危机信息,向国民提供科学建议。在制度保障方面,通过修订《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规定了政府的危机应急管理体制的事项,设立了进出口食品身份认证制度。美国采取由中央政府各部门按照食品类别或环节进行分工、共同管理的模式,由多个部门组成的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及环境保护署(EPA)则分别负责食品的安全管理与执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处理外来动植物疫病传入和残留农药标准的制定。在法律体系上实行权力分立,使立法、司法、执法机构在出口食品安全体系中均承担责任。同时重视出口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建立了预防、处理和食品召回制度。

三、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之改

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涉及准入标准、检验检疫、贸易壁垒等问题。改进与完善我国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应当立足于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的特殊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特殊的食品经济体系与具体国情来设计。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平息之后,通常会出现危机受害者的经济损失问题、食品进出口企业如何重新进入正常的发展轨道等一些衍生性问题。我国虽然经历多次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但却没有形成危机的善后管理体系。因此,有必要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客观评价,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此外,由于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有时会持续较长时间,对进出口企业而言往往要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有必要形成以企业出资为主、社会出资为辅,行业协会主管、政府监督的专项危机管理善后基金,通过该基金对进出口企业予以经济安抚,减轻物质损失。

同时,对损失严重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一定的扶持,帮助其反思食品安全危机发生的原因,扶持企业重新进入正确的发展轨道。

四、结语

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的特点决定了危机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进一步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需要我国落实机构改革成果,促进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需要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注重风险评估专家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提高检验检疫技术。此外,还应通过加强危机的善后管理来减轻损失,总结经验,防止危机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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