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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实际功用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堪忧,苏丹红、毒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等一系列性质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严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权,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而承担监管责任的政府也面临着巨大压力, 甚至被迫承担了一些本应由涉案食品企业自己承担的责任。

鉴于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严峻的形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相关食品行业协会也规定了一些相应的标准,民众对食品安全亦是建言献策,使得食品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是有限度的,依靠食品企业自身约束以及民众的有限监督无法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

笔者认为,引入由保险公司向食品企业承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一方法, 使得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在现有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市场内部解决机制,以一种多元化的方式应对食品安全问题,不失为解决当前困境的良策。

一、食品安全与监管现状评析《食品安全法》第99 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基于食品的特殊性质,安全是食品的应有之义。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 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古谚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一直是政府监管的重点领域, 其动态变化牵动着民众的神经。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一整套相对成熟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从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层面进行有效地监管。政府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事前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方面, 但是也应当看到政府对市场监管的有限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竞争的自由性存在的冲突

二、责任保险视野下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探究离不开对食品责任、保险以及责任保险等基础性概念的分析。

(一)食品责任的含义食品责任是指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因生产、销售的食品致他人发生财产、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品责任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96 条第1 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并没有确定食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认为,《产品质量法》以及《侵权责任法》对该问题作出了解答。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由于产品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经过加工、制作,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及初级农产品。《食品安全法》中也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因此这里所指称的食品就包括两种,一种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的食品,另一种是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食品,前者法律明确规定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后者既然也属于食品而且也事关民众身体健康,亦应类推适用严格责任

(二)责任保险

1.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保险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 是一项独立的社会经济制度。法律上对保险的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一种保险合同关系,即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而保险人对于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承保财产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残等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行为。

保险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针对不同的保险标的来作分类,可把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本文所论述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而责任保险又属于财产保险这一范畴。责任保险是社会成员将其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的法律手段,尽管发展较晚,现在也成为我国的一个独立险种。它是随着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适应社会成员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不断增加而寻求保险保障的需要所产生的结果。

2.强制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表现形式人类越来越多的从事高危活动以及安全无法预期的行为, 强制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开始逐渐独立出来, 演变成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由特定义务人必须购买的险种。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并不是开始就有的, 它也需要有理论的支撑。传统的民事责任理论框架,责任并不能为规避风险提供足够的激励在保险理论中有一个重要的结论: 假设社会福利等于各主体的期望效用, 将风险从厌恶者转移至风险中性者就能够提供社会福利(实现帕累托改善)。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近年来, 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折射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领域的缺陷, 食品安全已经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 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亟需解决的必要性, 引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 探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为有效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一)必要性分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几乎是一个全新的责任保险险种, 它涉及到的不只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 更与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和风险防范、经营者风险的降低和转移、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有很大的关联, 因此在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微观意义

(1)对消费者而言,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保险人可以直接介入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 使受害者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济。

(2)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有利于分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维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 就有可能构成大规模的侵权,面临巨额的损害赔偿,有可能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陷入困境,保险人的及时赔付,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

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可以优化食品安全责任分配体系一直以来, 对食品安全责任的分析都停留在传统认识的层面上, 食品安全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传统的民法理论以过错责任为责任原则的基石,强调单纯的因果关系,严格按照时间单一序列下的发展轨迹, 谁有过错谁来承担责任。社会的发展促使了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严格责任的产生正是现代社会高度发展的产物,这种变化也体现在食品安全责任中。在食品安全领域,存在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多个主体,这其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和购买多个环节,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运用多元化归责的原则来分配法律责任, 成为解决这一领域纠纷的常态。

但是现实社会的复杂性经常使得食品安全责任的因果关系以及责任认定困难重重,无法及时有效地明确责任归属,解决后果承担问题,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产生是以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避免传统单纯的惩罚补偿机制所带来的尴尬, 有效地分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五、结语保险制度设置的初衷本就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对公平、自由和效率等价值的追求以及对在这些价值追求的过程中所产生矛盾的调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保险行业在食品领域发展的产物, 目的是为了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食品行业作为关涉人身健康的特殊领域, 要谨守保险以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初衷, 借鉴相关国家规定,严格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一险种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使得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落入实践中,当然,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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